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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建筑学院推行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

资料来源:      日期:2015年03月11日 13:30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好学校党委《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校发[2014]48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改进“四风”、加强作风、深化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度,是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结合实际,着眼学校和学院长远发展以及师生员工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公开承诺做具体实事,明确责任和时限,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监督。

        推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度,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宗旨意识,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关系,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力措施;是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推进学校和学院建设的有效载体。

二、承诺内容

        各支部和党员根据实际确定公开承诺内容,突出主题性、体现群众性、注重实效性。要做好以长远承诺为基础、年度承诺为主体、即时承诺为补充的“三位一体”承诺新模式。

(一)基本要求

        1、突出主题性。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争当“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为目标,以“反对‘四风’、服务群众”为重点,扎实开展公开承诺工作,真正把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本领。

        2、体现群众性。坚持顺应群众期盼、为群众谋福祉,把联系和服务群众作为承诺的重要内容,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做到承诺向群众公开、受群众监督、让群众评价,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3、注重实效性。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不同岗位党员特点,开展承诺。既要注重高标准、严要求,使承诺事项充分体现先进性,又要注意防止提出超越自身能力、经过努力无法兑现的承诺,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提过高的口号。承诺事项要简明扼要,切合实际,具体实在,便于组织考核,便于群众监督和评议。防止承诺内容空泛,或把承诺等同于一般性工作和纪律要求。

(二)主要内容

        各支部和全体党员要从实际出发,立足自身优势,结合岗位和实事,明确承诺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重点体现岗位承诺和实事承诺。

        1、岗位承诺。各支部的承诺事项应当符合支部的特点,党员的承诺事项应当符合党员的岗位责任。要把承诺与党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结合起来,从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提出具体目标,把爱岗敬业的意识转化为落实承诺的具体行动。

        2、实事承诺。各支部和党员要把为师生员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作为承诺的主要内容。每个支部和每名党员的承诺不在多,关键是让师生员工能够感受到党组织的先进性,要向群众承诺做几件实事,要在廉洁自律、为师生员工作表率方面做出承诺。

(三)承诺形式

        全面推行以长远承诺为基础、年度承诺为主体、即时承诺为补充的“三位一体”承诺新模式。

        1、长远承诺。要围绕学校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和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安徽省及学校有关规定,以加强作风建设为重点,开展承诺践诺工作。

        2、年度承诺。要围绕学校和学院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承诺践诺工作。

        3、即时承诺。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或临时性重大任务等,开展承诺践诺工作。

三、承诺程序

        严格规范承诺程序,按照“征求意见、提出承诺、审核把关、公开承诺、践行承诺、考核评议”的程序进行。要遵循“一级审核一级,一级督导一级”的原则,学院党委和主要负责人的承诺要提交学校党委审核并接受督导。学院党委负责审核并督导各党支部及党员的承诺。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的承诺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出来,接受师生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院党委书记是推行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以院党委书记为组长,其他党委委员和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公开承诺工作领导小组。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公开承诺践诺,发挥表率作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基层党建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二)搞好舆论宣传。要通过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原则要求、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大力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实行公开承诺制度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在认真总结承诺践诺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度的深入开展。

 

 

中共安徽理工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委员会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